婚姻家事編
1.疾病作為婚姻無效的事由被刪除,變?yōu)椴蝗鐚嵏嬷沙蜂N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2.親子關系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
第一千零七十三條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3.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guī)定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 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guī)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的,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想離婚又多了一條路徑——分居滿一年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最后一款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 ,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現行的《婚姻法》被判不準離婚后再次起訴的間隔為半年。但此次草案中,對再次起訴判決離婚的條件予以落實,即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訴訟離婚的,應當予以離婚。
5.離婚案件中二周歲以下子女撫養(yǎng)權不再有爭議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yǎng)、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yǎng)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yǎng)問題協(xié)議不成的 ,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6.增設兩種情形婚內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yǎng)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y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yī)療費用的。
7.擴大夫妻共同財產范圍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六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并且在現行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增加了“其他勞務報酬”,在其第二項增加了“投資的收益”。從而擴大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使夫妻共同財產“不留死角”,也使法律規(guī)定更加切合實際。
8.30周歲以上才可收養(yǎng)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yǎng)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被收養(yǎng)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yǎng)子女的疾病;(四) 有不利于被收養(yǎng)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
9.最多收養(yǎng)兩名子女
第一千一百條 無子女的收養(yǎng)人可以收養(yǎng)兩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養(yǎng)人只能收養(yǎng)一名子女。
收養(yǎng)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yǎng)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限制。
10.收養(yǎng)異性需差40歲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二條 無配偶者收養(yǎng)異性子女的,收養(yǎng)人與被收養(yǎng)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11.收養(yǎng)關系的成立和解除:8歲以上要本人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四條 收養(yǎng)人收養(yǎng)與送養(yǎng)人送養(yǎng),應當雙方自愿。收養(yǎng)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yǎng)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yǎng)人在被收養(yǎng)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yǎng)關系,但是收養(yǎng)人、送養(yǎng)人雙方協(xié)議解除的除外。養(yǎng)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繼承編
1.新增打印遺囑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2.新增錄像遺囑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 以及年、月、日。
3.擴大法定繼承人范圍侄甥可代位繼承
第九百零七條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如果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也就是將被繼承人的侄、甥也納入了代位繼承人的范圍。
4.這幾種情形將喪失繼承權
隱匿遺囑:此次民法典草案繼承編對繼承權喪失的幾種情形做出了修改,由原來的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增加了“隱匿”二字,變?yōu)閭卧?、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
欺詐脅迫被繼承人設立遺囑:繼承編草案還增加了一種繼承權喪失的情形: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jié)嚴重,喪失繼承權。
5.國家所有的無主遺產將用于公益事業(yè)
第一千一百六十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yè);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關鍵詞: 民法典婚姻生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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