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的行使效力怎么樣?可撤銷合同撤銷權的期限有多長?
2023-05-30 16:44:45 | 來源:法制法律網(wǎng) |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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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使撤銷權的條件
(一)債務人在客觀上實施危害債權的行為。該危害債權的行為,是指在客觀結果上將導致債務人財產(chǎn)減少或負擔增加,因而妨害債權實現(xiàn)的行為。該行為包括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zhuǎn)讓財產(chǎn),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zhuǎn)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行為。
(二)債務人的行為是以財產(chǎn)為標的的。對于非以財產(chǎn)為標的的行為,因與保全債務人的責任財產(chǎn)無關,債權人不得為撤銷權。
(三)債務人之行為系有償行為時,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以受益人惡意為條件。受益人的惡意,是指受益人在受益時知道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之事實。
(四)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并且,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針對的債務人行為須是債的關系成立后發(fā)生并且仍繼續(xù)有效存在的行為。
二、可撤銷合同撤銷權的期限有多長
根據(jù)《民法典》第152條的規(guī)定,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為1年,其起算點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五十二條 【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民法典》為了平衡和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以及維護市場交易的安全與社會經(jīng)濟秩序的穩(wěn)定,賦予了當事人撤銷權,但撤銷權的行使并非是無時間限制的權利,它有著法律規(guī)定的行使期間。如果撤銷權人在該期間內(nèi)未行使撤銷權,則其撤銷權消滅,當事人不得再以存在撤銷事由為理由,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
三、撤銷權的行使效力是什么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以何人為被告,依對撤銷權性質(zhì)的認識不同而有不同。依折衷說,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自應以債務人、與債務人為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利益轉(zhuǎn)得人為共同被告。因為行使撤銷權既要求撤銷債務人與相對人所為的行為,又要求受益人返還其所得利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額為限,因為行使撤銷權的目的是為了保全債權。
債權人的撤銷權如同其他撤銷權一樣,應有除斥期間。債權人自應于權利行使期間內(nèi)行使,否則,除斥期間屆滿后,債權人的撤銷權即消滅。依《民法典》第541條規(guī)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行使。一年期間為除斥期間,期滿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其撤銷的效力依判決撤銷而發(fā)生效力。其效力及于債務人、受益人及債權人。
對于債務人,債務人的行為一經(jīng)被撤銷,視為自始無效。例如,為財產(chǎn)贈與的,視為未贈與;為放棄債權的,視為未放棄。
對于受益人,已受領債務人的財產(chǎn)的,應當返還之。原物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返還其利益。受益人已向債務人支付對價的,得向債務人主張返還不當?shù)美?/p>
對于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得請求受益人將所得利益返還給債務人,也得請求直接返還給自己。但是撤銷權的行使,其效力及于全體債權人。由受益人返還的財產(chǎn)為債務人的所有債權的一般擔保。因此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不得從受領的給付物中優(yōu)先受償。如該債權人依強制執(zhí)行程序請求受償時,全體債權人得申請參與按比例分配。但若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的債權與返還的財產(chǎn)發(fā)生抵銷狀態(tài)時,債權人得依抵銷方式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