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協(xié)議公證中會存在哪些問題?夫妻財產約定協(xié)議的主體是誰?
夫妻財產約定協(xié)議的主體可以是夫妻,可以是即將確立夫妻關系的男女。簽訂的時間可以是在結婚之前,也可以是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形式應當是書面形式,約定的內容是對結婚后夫妻兩人名下的財產(包括現(xiàn)有的和將來有的)的歸屬問題。
1、夫妻財產約定協(xié)議書的效力問題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065條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根據(jù)此條規(guī)定,財產約定對債權人的效力是以婚內財產歸各自所有并告知債權人的情況下才發(fā)生效力。如不符合這兩個條件,債權人仍舊可以視夫妻中一方所負債務為共同債務。在具體辦理公證中,應當告知這個規(guī)定,如當事人只對重要的財產作出約定歸各自所有,并不對所有財產作出約定,則不對債權人發(fā)生效力。夫妻雙方仍舊對夫妻一方債務為承擔連帶責任。這對于夫妻一方有承擔高額債務風險的夫妻尤為必要。但是,以夫妻財產約定來躲避已經發(fā)生的債務來是不可能的。
2、夫妻財產約定協(xié)議書公證的法律后果
夫妻財產約定書生效后對雙方產生約束力,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產權歸屬問題發(fā)生變化。這是協(xié)議當事人都容易明白的。產權發(fā)生變化之后,基于財產的收益、處分等問題也發(fā)生變化。如銀行存款的利息、房產的增值部分、股權的股息等等財產這些既不屬于工資、也不屬于經營所得,這些也當然的歸產權人所有。這些間接后果容易被忽視,在辦理公證中我們應當提示。
個人財產由個人處理,共同財產夫妻有平等的處理權,共有財產的處理是共有人的共同同意。如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處理財產對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基于我國的登記制度,夫妻財產往往只登記一人名字,很多夫妻共有財產屬于“隱名共有”。因此存在財產登記人在處理財產,而不是實際所有人在處理財產。如對于男方婚前房產,雙方約定歸女方個人所有,但是產權人名字不變更,這就造成實際所有人無法處理房產,因此在辦理公證時應當提醒變更登記,達到產權登記人于實際所有人的一致。
同時應當告知,按照相關規(guī)定,登記人可以處理財產,如不變更登記可能給實際所有人造成損失,也要造成實際所有人無法處理財產。
3、夫妻財產約定協(xié)議與其它夫妻財產關系的規(guī)定
夫妻財產關系的約定僅限于財產的歸屬問題,不能對夫妻之間的相互扶助義務,及相互之間的遺產繼承問題作出約定。無論夫妻約定財產共有還是個人所有,都不能規(guī)避兩人之間的相互扶助義務。也不能通過約定來排斥或指定相互遺產繼承問題。
4、夫妻財產約定協(xié)議公證適用范圍及用途
對于一般的夫妻《民法典》第1062條、第1063條的規(guī)定比較合理,有沒有財產約定無所謂。如果夫妻的財產僅僅用于共同生活或者維持夫妻的相互扶助義務,那么財產約定也沒有必要。特別的情況比較適用:財產比較多,再婚夫妻,受贈財產,夫妻一方可能承擔較大債務等情況。這些情況辦理協(xié)議公證之后,對于夫妻內部而言容易理清夫妻財產關系,處理財產比較方便。對于第三人而言,首先辦理公證之后容易被第三人確信,處理財產容易被第三人接受。最主要的是當時人過世之后避免在遺產上的糾紛。在遺產問題上,下一輩繼承上一代問題上很少因為夫妻財產問題分割不清。但在上一輩繼承晚輩財產問題上很容易導致夫妻財產分割上理不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是按照公證的財產的比例來進行收取的,公證處不得收取額外的費用,若民事主體發(fā)現(xiàn)有胡亂收費的情形,則可以向有關機構反映,為了提高信用度,需要在整理證據(jù)后,再就有關問題提起訴訟,以使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