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并且有債務糾紛如何處理?
遺產繼承并且有債務糾紛的,繼承人應先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該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該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遺產繼承】: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遺產繼承】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遺產繼承的開始時間怎么確定?
繼承開始的時間是一個很重要的標志。繼承從被繼承人(死者)死亡時開始。當然死亡包括以下情況:
自然死亡、按法院的有關文書確立的宣告死亡、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時按法律解釋推定的死亡。
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有權參與繼承的人,無論是法定繼承人還是遺囑繼承人、都必須是繼承開始時生存的人(包括胎兒)。除被繼承人的子女外,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的.該繼承人沒有繼承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遺產繼承】: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遺產繼承】: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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