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鑒定傷殘標準:
(1)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情況;
(2)頭部以及臉部具體受傷情況(嚴重的有眼球缺失、畸形、致盲等);
(3)脊柱胸段的受傷、愈合及呼吸系統的具體情況;
(4)頸部具體受傷情況(是否愈合畸形,是否影響呼吸功能);
(5)腹部具體受傷情況;
(6)盆骨部分具體受傷情況等。
法律依據: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5.1 一級
5.1.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
1)持續(xù)性植物生存狀態(tài);
2)精神障礙或者極重度智能減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癱(肌力3級以下)或者三肢癱(肌力2級以下);
4)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礙與重度排尿功能障礙。
5.1.2 頸部及胸部損傷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級;
2)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級;
3)心臟移植術后,心功能Ⅲ級;
4)心肺聯合移植術后;
5)肺移植術后呼吸困難(極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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