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案件回避誰決定
當事人申請回避和審判人員主動回避。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jīng)Q定。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申請人對駁回回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審判人員主動回避是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回避的規(guī)定同時適用于其他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二、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是什么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1、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chǎn)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zhí)行不服的;
3、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6、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chǎn)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7、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jīng)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農村土地經(jīng)營權的。
三、行政訴訟判決有哪些種類
人民法院經(jīng)過審理,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1)具體行政行為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2)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① 主要證據(jù)不足的;
② 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
③ 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 超越職權的;
⑤ 濫用職權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1) 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
① 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
②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消內容的;
③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57條: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經(jīng)過審理,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做出以下判決:
(一) 具體行政行為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二) 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jù)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三)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四) 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直接判決變更具體行政行為。
第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做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