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協(xié)議書具體應該怎么寫?
法律分析:
二婚協(xié)議該包括的內容有:婚前協(xié)議的內容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婚前財產婚后歸屬情況;夫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或者責任規(guī)定;雙方對于共同債權、債務的分擔情況約定;住房問題的約定;其他需要在協(xié)議中明確的事項;雙方當事人簽名及簽名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再婚協(xié)議書是有法律效力的嗎?
有法律效力。夫妻婚內簽訂的財產協(xié)議的法律效力,分為對內效力(指夫妻之間)和對外效力(指對第三人)。
對內效力,夫妻對權財產關系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按照約定享有財產所有權以及管理權等其他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對外效力,主要考慮的是在夫妻對財產進行約定,保護夫妻財產權的同時,要保障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第三人不知道該夫妻對財產約定的,該約定對第三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按照在夫妻共同財產制下的清償原則進行償還。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一、我國現行的約定夫妻財產制
1、夫妻之間財產約定的有效條件:
(1)約定的主體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且雙方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必須自愿,意思表示真實。
(3)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能損害國家、集體、他人的利益,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4)約定一般應以書面形式。如夫妻雙方有口頭約定,事后對約定沒有爭議的,該約定也有效。
2、夫妻作財產約定的時間:
可以是婚前、結婚登記時,也可以是婚后。
3、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
約定的財產范圍包括夫妻婚前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可以是夫妻的全部財產或部分財產。可以約定歸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也可以約定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4、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
(1)約定財產制的效力高于法定財產制: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或約定無效的從法定。
(2)約定一經生效,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3)夫妻財產約定是特定主體間的法律行為,其效力不當然及于第三人,只有在第三人明知的情況下,才對第三人具有抗辯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或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二、夫妻財產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可以討回嗎
約定財產制產生對外效力的前提,是夫妻以外享有權利的第三人知道該夫妻之間具有關于財產的約定,并明確知道與其權利有關的內容。
而第三人對此情況知道與否,則需要該夫妻舉證證明。
夫妻婚內約定財產歸一方所有,夫或妻對外所負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財產清償。
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則按照相關來判斷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第三人可以請求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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