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立案申請復議書怎么寫
刑事立案申請復議書應當寫明: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yè)、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系法人,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申請人不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 年 月 日 字第 號決定(裁定或通知),現(xiàn)申請復議。事實與理由:此致人民法院申請人:年 月 日附:原決定(裁定或通知)抄件一份。
二、公安機關不予刑事立案復議申請怎么辦
公安局不予立案申請復議應當在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內(nèi)提出申請,申請的機關是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書中應當載明公安局應當立案的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三、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法定條件
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不立案是司法機關對案件材料審查后,認為不存在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決定不予受理的行為。